投资人要求股权回购,公司及股东如何应对
发布日期:2026-09-20 游览次数:49
主办律师:宋珊|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
投资人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,并要求相关自然人承担连带或替代赔偿责任。宋珊律师与共同代理律师代表公司及相关股东应诉,核心在于审查回购条件是否成立以及各主体应否承担责任。
代理团队围绕投资协议的回购约定、法定回购条件、相关资金返还事实及公司治理争议组织答辩,并区分投资人对经营管理的不满与本案回购请求所需证明的事实。
广州黄埔法院在2026年的一审判决中,结合资金返还、治理争议、有关股权转让及相关公司经营情况等事实,认定本案回购请求缺乏相应依据,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本文介绍该份一审判决及其具体处理结果,不将其写成二审终审,也不将背景中的资金返还写为宋珊律师在本案为客户收回的款项。公司侧防御回购请求与投资人要求兑付,属于不同的委托方向。
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、章程、股东会等决议、资金往来材料、回购通知及起诉材料。请说明咨询方是公司、创始股东还是投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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