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主张投资违规,管理机构如何应诉
发布日期:2026-09-28 游览次数:62
主办律师:宋珊|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
审理情况:广州中院,2020年5月29日,二审终审。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处理。
有限合伙人退出投资后,主张投资及收益分配存在问题,要求提供财务材料、进行审计并返还投资本金等。宋珊律师与共同代理律师代表管理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应诉,委托方向为管理机构一侧。
围绕合伙协议、投资决议、签署确认文件、收益分配、审计及退伙材料,梳理投资决策与信息披露过程,区分投资行为争议、退伙后权利主张及其他主体承诺形成的法律关系。
广州中院结合投资人知悉并签署相关文件、投资安排及收益分配等事实,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本案相关请求,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,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。
判决对本案退伙后提出的财务资料等请求作出具体判断,并非否定有限合伙人依法享有的全部知情权。其他主体出具的收益承诺涉及另一法律关系,本案不据此概括认定所有收益承诺有效或无效。本案体现管理机构诉讼应对经验,不等同于基金管理人登记、备案或合规专项服务业绩。
合伙协议及补充文件、投资决议、披露与确认记录、收益分配及审计材料、退伙协议和对外承诺文件。请说明咨询方是管理机构、合伙企业还是投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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