爬架迟迟不拆,付款争议与拆除义务如何分别处理
发布日期:2026-09-28 游览次数:56
主办律师:宋珊|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
审理情况:佛山中院,2020年9月28日,二审终审。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处理。
施工项目的爬架在约定节点后仍未拆除,双方同时存在工程款支付与延期费用争议。宋珊律师与共同代理律师代表施工总包参加二审,对付款、拆除、违约责任及相关费用逐项提出意见。
对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记录,区分付款节点与拆除期限,核对延期费用的计算区间,并就第三方拆除费、合同项下施工罚款及违约金等反诉项目说明依据。
佛山中院认为本案付款义务与拆除义务并非互为履行条件,不能仅以款项争议作为迟延拆除的理由。法院处理了延期费用的合理区间,支持部分违约金,并维持对第三方拆除费、合同项下施工罚款等项目的处理。
这是双方各有责任、部分请求获支持的案件。施工总包仍负担判决确定的工程进度款及部分延期费用,法院亦指出其存在迟延付款。总包提出的停工损失未获支持;其主张的违约金只获部分支持,不能写成“律师为总包减免了对方主张的全部违约金”。文中的施工罚款系合同争议事项,并非行政处罚。
专业分包或设备合同、付款流水、进退场和拆除通知、施工记录、替代施工费用凭证及双方结算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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