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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经理在补充协议上签字,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债务

发布日期:2026-09-28 游览次数:53

主办律师:宋珊|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

审理情况:沧州中院,2021年7月16日,二审终审。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处理。

委托方遇到的问题

工程设备租赁发生争议后,项目经理因在补充协议上签字,被一审认定加入债务。宋珊律师与共同代理律师代表该项目经理提起上诉,重点区分代表企业签字与个人承诺承担债务。

代理工作的重点

结合协议中记载的身份、企业对签字行为的认可、履行情况及任职关系,说明签字的职务属性。将签字人身份、协议约定和企业履行行为相互印证,是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环节。

法院如何处理

沧州中院认定相关签字属于职务行为,项目经理个人不承担本案相应民事责任。法院分别处理相关企业的租金、设备及其他费用责任,并未免除企业依法应承担的义务。

结果的范围

签字是否构成个人债务承担,要结合协议文字、代理身份与履行事实判断;本案不能推导出所有项目经理签字都当然免责。租金义务的安排与设备返还、损失赔偿等责任也应分别审查。

首次咨询可准备什么

原合同、补充协议各版本、任职或授权材料、签署过程记录、企业确认文件及实际履行凭证。

了解宋珊律师,或联系晟晨预约咨询。律所电话:(86-20)62323080。具体案件须结合证据及法律关系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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