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理融资逾期,保理商如何向融资方和保证人追偿
发布日期:2026-09-28 游览次数:48
主办律师:宋珊|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
审理情况:广州中院,2016年1月19日,二审终审。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处理。
保理商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后,融资方未按约还款。案件涉及融资合同、应收账款转让及保证关系。宋珊律师与共同代理律师代表保理商参加二审,维护融资债权。
围绕合同约定、放款及还款记录、应收账款转让材料和保证文件,说明债权形成、余额及保证责任的依据;同时区分合同还款义务与融资方提出的催收行为损害争议。
广州中院审查后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融资方须支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、逾期利息等款项,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原判支持的律师费亦获维持。
本案具有保理融资背景,判决所列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。法院对催收损害争议指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,并非认定所有催收行为均合法,也不是对其他案件保证责任的一概确认。
融资及保理合同、应收账款基础交易材料、转让或登记材料、放款还款流水、保证合同及催收记录。请说明您是保理商、受让债权人、融资方还是保证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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